临淄云

官方移动发布平台

听新闻

提醒!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后果很严重!

2025-12-25 09:25

发表于山东

又到年终岁尾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

烟花爆竹易燃易爆

危险性涉及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等多个环节

在此向广大市民朋友作出郑重提醒

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

均不得擅自从事生产、经营、运输活动

生产环节

图片

案例1:

2023年12月,蒙阴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在一出租房当场查获硫磺20斤、发射火药10斤及量具器皿等物品,现场存放散装礼花弹10箱、大“鱼雷”366个、“花开富贵”103箱。经查,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,擅自在出租房内制造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性。公安部门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立案侦查,并依法刑事拘留。


经营环节

图片

案例1:

2022年1月,周村警方通过群众举报破获一起利用网络非法贩卖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案件,该案件嫌疑人依托百度贴吧、微信朋友圈、抖音等搭建销售架构、通过自媒体扩大影响、利用微信完成交易支付、实施线下送货上门,将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车库、仓库等。警方抓获涉嫌非法买卖、运输、储存爆炸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5名,依法被刑事拘留并进一步处置,查扣非法烟花爆竹2000余箱、5000余万头。


案例2:

2023年12月,临淄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门市部仓库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。经查,刘某未经依法批准,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,且储存数量较大,危险性极高。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

案例3:

2022年1月,张店区民警检查时,发现一名摊贩正在其摊位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。经查,侯某在无销售、储存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,私自采购烟花爆竹在菜市场非法售卖,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


运输环节

图片
图片

案例1:

2023年12月,淄川区公安部门发现,有人通过某货运平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。民警赶到现场后,在一辆面包车上发现了17箱“加特林”烟花爆竹。经查,杨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,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后,使用自己的面包车运回,并意图通过售卖获利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行政拘留的处罚,涉案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。


案例2:

2023年11月,博山区公安部门巡查发现一处闲置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,经调查,两男子从外地购买了30个品种的烟花爆竹130余箱,驾驶车辆将所购烟花爆竹运输到一闲置仓库中储存,给周边企业和居民造成极大安全隐患。两人因非法运输、储存危险物质,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2日。

图片

相关法条链接:

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》

第十三条: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。

第十八条:鼓励烟花爆竹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。

第二十三条: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理。
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

第三十六条: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十三条: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、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,应当就地封存,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、处置。


金山镇

编辑:王丽娇 谭奕 李栋 李传昌 黄秀华

打开“临淄云”看评论

1

相关资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