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淄融媒讯 宠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而随着宠物数量和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,因宠物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高发,引发社会广泛讨论,今天的以案释法,我们就聊聊社区养犬宠“爱”有方的话题。
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,李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。微风徐徐,路灯刚亮,一切都显得平静祥和。突然,一只没有栓绳的阿拉斯加猎犬从绿化带冲出来,径直扑向李某。李某来不及躲避,右脸被犬只咬伤,鲜血直流。

犬主郑某匆匆跑来解释说“它平时很乖,今天不知道为什么……”李某被送往医院,脸上缝了十几针,还打了狂犬疫苗。事后,李某找到郑某,希望对方承担医疗费、误工费等损失,但郑某认为“狗咬人是意外,我也不是故意的”,拒绝全额赔偿。

多次协商无果后,李某将郑某告上法庭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郑某遛狗未栓绳,未尽到管理义务,应对李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郑某赔偿李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余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这个案例告诉我们:一旦犬只伤人,饲养人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如果情节严重,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。

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,在北京某小区,张某因为多次发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被宠物狗撒尿,心生愤懑。一天晚上,他将掺有剧毒物质氟乙酸钠的鸡脖碎肉,悄悄投放在小区快递柜旁、塑胶跑道边等公共区域。次日,小区内多只宠物犬中毒死亡,居民人心惶惶。
警方很快锁定张某并将其抓获。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投放剧毒物质,已不单纯是针对犬只,更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。最终,张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养犬是一种权利,依法文明养犬则是一种义务。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制,而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居民的安全与尊严。真正的爱犬,是给予它约束,也是给予它尊重。唯有守法、自律、互谅,才能营造出人犬和谐、邻里和睦的社区氛围。
临淄融媒记者 赵峰 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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